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 2015, Vol. 37 ›› Issue (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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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广
Li Guang
摘要: 在处理因公共交通导致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纠纷时,要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明确个案中的合同种类和侵权关系。对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含义和范围也需要做出科学界定。《旅游法》中关于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侵权责任的条款过于模糊,容易引起违约与侵权的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公共客运工具”延误造成旅行社违约的责任规定与《旅游法》和《合同法》不一致,但具有合理性,应在实践中继续采纳,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以固化,给市场各方以明确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