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的战略部署,强化岗位管理,提高办刊质量和办刊效益,准确评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编辑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 考核标准和结果客观、公正。
2. 考核形式民主、公开。
3. 考核方法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4. 考核内容注重实绩。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以本社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社内人员的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
1. 对“德”的考核
(1)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考核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点考核其政治思想、立场、观点、态度、政策水平。
(2)考核遵纪守法表现。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宣传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及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考核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重点考核是否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学校与本社的声誉。
(4)考核是否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重点考核是否热爱集体,善于团结合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计较个人得失。
2. 对“能”的考核
(1)考核是否具备本岗位所须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是否熟悉本栏目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栏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知识广博,学术造诣较深。
(2)考核业务水平。重点考核实际工作,考核是否精通、熟悉编辑业务和现代排版、印刷技术,能否解决疑难问题。
(3)考核业务创新能力。重点考核是否能根据社会需求、各学科发展需要,主动更新知识和调整选题,具有超前意识,创造性地组织新专栏,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参照已出版期刊的社会反响和审读结果,组稿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所转载转摘;所编发的论文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的科研奖项等)。
(4)考核科学研究能力。重点考核具有搜集、整理、总结业务工作动态及信息的能力,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开展科学研究。(参照与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的发表,承担项目、课题情况及成果获奖状况等。)。
(5)考核组织管理能力。重点考核是否制订符合规律、富于创意的工作计划。是否能独立地完成选题策划、组稿等工作,是否有组织、活动能力,协调、表达能力。
3. 对“勤”的考核
(1)考核工作态度。重点考核是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是否勇于承担有难度的工作,工作不分份内外。工作是否认真负责,任劳任怨。
(2)考核服务态度。重点考核是否为作者、读者着想,主动、热情、耐心工作。处理工作及时果断,办事讲信誉。
(3)考核劳动纪律。重点考核值班及公益活动表现,工作时间是否有效利用,有事是否请假。
4. 对“绩”的考核
(1)考核工作数量。重点考核各岗位工作任务是否规范完成,包括发稿的数量,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和配合其他岗位工作的情况。
(2)考核工作质量。重点考核工作是否有成绩,是否无责任事故发生。
(3)考核工作效率。重点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或提前完成本职工作和其他工作。
(4)考核工作效益。重点考核工作成果,编发论文的质量及效益。
5. 考核等次和基本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率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
(1)A优秀
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责任心强,精通岗位业务,工作勤奋,勇于创新,工作量饱满,效益明显。
(2)B合格
拥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发生。
(3)C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因工作态度不严谨而发生责任事故;
②因工作态度或能力的欠缺而未能完成岗位规定工作量;
③因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遭到举报、投诉。
(4)D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出现严重的失误或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③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完成工作任务。
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不值班,不到岗,有连续旷工记录。
⑤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1.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学年(年度)与聘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2. 为使考核注重实效,在此基础上,编辑部可以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3. 年度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写出个人总结并述职,填写年度考核表。
(2)编辑部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进行讲评,写出评语。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考核标准,结合个人总结、群众讲评确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2.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参加在岗学习。
3.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参加离岗学习。
4.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诉,必要时向校考核办提交复核申请报告。
5.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与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五、附则
1.本社其他岗位人员的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2.本办法若与学校其他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以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