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1, 43(1): 50-66 doi: 10.12002/j.bisu.319

翻译研究(法律英语翻译专栏 主持人:张法连)

多维语境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钟玲俐,1, 张法连,2

1.湖南大学,长沙 410082

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Multidimensional Contextual Adaptation and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Zhong Lingli,1, Zhang Falian,2

1.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2.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责任编辑: 刘继安

收稿日期: 2019-05-29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2-28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英语+法律’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18AYY012)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外语科研联合项目“文化差异视阈下法律文本翻译的美学研究”(16WLH24)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文化图式视阈下英汉法律文化缺省及翻译研究”(16A123)

Received: 2019-05-29   Online: 2021-02-28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钟玲俐,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410082,研究方向:认知语言学、话语分析、外语教学。电子邮箱:lilyllzhong@126.com

张法连,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00088,研究方向:法律语言(翻译)、美国法治与文化、语言经济学、法律英语教学。电子邮箱:franklaw168@163.com

摘要

法律文本翻译是一种极其复杂的跨语言、跨文化、跨法系的交际活动,此过程始终贯穿着参与者对社会、文化、认知等因素的选择、顺应与互动。本研究在综观前人语境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文本翻译的多维语境顺应论,并较为详细地探讨了该理论框架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具体运用。多维语境顺应论认为,法律文本翻译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全球化背景下译者的适应性选择。译者必须能动地顺应语言语境、文化语境以及语言使用者、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等和语言选择相关的全部要素,在动态的翻译过程中选择最佳的译入语,才能有效地再现原文的语义内涵和法律文化信息,实现原文和译文在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上的双重对等。本研究表明,多维语境顺应论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同时对法律文本翻译质量评估及翻译实践同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本翻译; 语境顺应; 多维; 功能对等

Abstract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communication activity across languages, cultures, and legal systems, and always involves the participants’ selection, as well as the adaptation of and interaction with social, cultural, and cognitive factors. Based on an overview of previous research on context theory, this study proposes the multidimensional context adaptation of legal text translation, and discusses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this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in detail. According to multidimensional contextual adaptation theory,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translation of a legal text depends largely on the translator’s adaptive choices in the context of cultural globalization, which means that translators must actively adapt to all the elements related to language selection, such as the language context, the cultural context, the language users, the physical world, the psychological world, and the social world, and must select the best target language in the dynamic translation process to reproduce the semantic connotations and legal cultural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original text effectively, and to achieve dual equivalence between the original text and the target text in terms of the language function and the legal function. The present study shows that multidimensional context adaptation provides a relatively complete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the study of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and is also significant in terms of guiding the evaluation of the quality of translations and translation practice in legal texts.

Keywords: legal text translation; contextual adaptation theory; multidimensional; functional equiva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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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钟玲俐, 张法连. 多维语境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1, 43(1): 50-66. DOI:10.12002/j.bisu.319

Zhong Lingli, Zhang Falian. Multidimensional Contextual Adaptation and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Journal of 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2021, 43(1): 50-66. DOI:10.12002/j.bisu.319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法律文本的翻译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和文化观念等客观差异的存在,因法律文本翻译不当而引起冲突或造成损失的事例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国企业进一步提升“走出去”的质量,引起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在这一现实语境中,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体,法律文本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作为法律与语言研究的一个分支,法律翻译研究是多个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的交会及整合。现阶段,国外法律翻译学者分别从比较法学、语义学、应用翻译学、符号学、功能语言学和跨文化等多角度对法律翻译展开研究,而中国大陆学者的研究视角仍主要囿于应用翻译学(徐珺、王清然,2017)。国内法律翻译相关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①法律语言特征及翻译类研究(如金朝武,2009熊德米,2011);②法律翻译实践类问题研究(如董晓波,2015屈文生、丁沁晨,2017);③基于语料库的法律翻译研究(如胡丹,2011王冬梅,2015);④基于双语或多语的法例研究(如王凌,2008Chan,2012);⑤法律翻译口译及译者主体性研究(如黄巍,2002赵军峰、张锦,2011);⑥法律翻译教学与人才培养问题研究(如张法连,2018)。

综上,国内外针对法律翻译的语用学研究还十分匮乏。仅少数学者关注到了法律文本翻译中的文化因素,其中张法连(2009)提出法律翻译应置于法律文化语境之中,陈文玲(2004)马莉(2010)探讨了法律术语翻译中的文化缺省现象及成因,张绍全、李晋妍(2016)分析了顺应理论视阈下法律文本翻译过程的呈现效度。在法律翻译实践类相关研究中,大部分文章欠缺相应的语境考察依据。有学者认为,语用学其实就是一门语境学(曾绪等,2007:35),它研究话语使用者如何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理解和运用语言以及由此产生的意义及影响。法律语言具有“以言行事”的表达功效,法律文本翻译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将语用学理论引入法律文本翻译,探讨语境理论在英汉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的应用,既是对法律翻译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革新,又是提高法律文本翻译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语境理论与翻译

语境理论在当前语用学研究中占有核心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被广泛应用到各研究领域,如翻译研究、语言教学、言语行为、语言现象的阐释、语用含义、语篇分析等。语境理论具有丰富的内涵,最初由英国语言学家Malinowski于1923年提出,其初期语境概念主要包括语言上下文和情景语境。1935年,他提出“词语的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文化语境”,形成了较明确的由上下文语境、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组成的“三元论”语境观(Malinowski,1935:58)。之后,英国语言学家、伦敦功能学派代表Firth(1957)提出了语境学说,指出语境包括语言语境(即语言层面的上下文)与情景语境(即语言的社会环境及语言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Halliday(1978)把语境视为一种包含语场、语旨和语式的符号结构,除包含言语事件的物理环境外,它通常还涉及参加者的心理状态,如说话者的交际意图、听者的期望和话语空间的知识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情感。Sperber & Wilson(1986)的关联理论则认为语境除包含上述“语言语境”和“社交语境”外,还包含一组“语境假设”,涉及交际过程中双方的各种假设、信念、期待、记忆、心理情况等,可用于解释说话者的意图。Verschueren(1999:55-56)从全新的视角提出了语境顺应论,认为语境分为语言语境(linguistic context)和交际语境(communicative context)。这是一种典型的动态语境观(dynamic view of context),强调语言使用过程伴随着顺应的动态性或意义生成的动态性。他指出,语言的使用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会有意无意地受到语言内外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语境将随着语言的使用而变化,同时更会随着交际过程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该理论强调了交际者在言语交际中的能动作用,强调参与者不仅能够能动地顺应语境,根据语境选择合适的语言,同时也可以根据交际意图有目的地建构和操纵语境(杨蒙,2006)。

翻译是一种跨文化意义转换的交际活动,翻译的过程是译者在一定外在因素的制约下,基于灵活性、适用性、有效性的原则不断作出语言选择的过程。译者使用和选择语言的过程伴随着动态的语境顺应。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来顺应两种不同的语言结构和语境。为此,译者必须从原文本所处的语境出发理解原文,对原文的语境进行判断推理,作出语境假设,准确把握原文作者意图传递的信息,寻获与原文语境之间的最佳关联,再结合目的语读者的语境加以充分考虑。同时,译者还要有意识地顺应社会文化环境等与语境相关的要素,充分把握与目的语一致的文化取向,选择最佳的译语表达方式。

二、语境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Verschueren的语境顺应论认为语言的使用过程就是语言使用者为顺应语言语境和交际语境对语言不断作出选择的过程。语言语境即通常所说的上下文,交际语境包括语言使用者、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等因素。笔者认为,Verschueren的语境顺应论对法律文本翻译具有一定的阐释力。法律文本翻译过程可以看成是一个动态的顺应语境的过程。语境顺应论为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对词汇意义和语序结构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律语言是一种特殊的专业语言,它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既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记录和传承法律文化的工具和载体。本质上,法律文本翻译是一个对语言和法律进行双重解码与理解以及对译语进行重新编码的复杂认知过程,对译者的认知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将法律文本翻译视为简单的语码转换可能导致交际失误,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在翻译过程中,每个法律词汇意义的选择都必须顺应与之关联的语境关系。一方面,译者需要主动运用认知意识和能力来理解原文,并积极调动记忆中先前积累的词汇信息、百科知识和逻辑信息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原文中的语言语境信息,选择译文语言时应尽可能地同时顺应原文和目的语两种语言的语言语境因素;另一方面,译者还必须充分考虑源语和目的语交际语境中的诸多因素,使译文的语言选择尽可能地顺应双方语言使用者及其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力求实现原文和译文在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上的双重对等。

三、法律文本翻译的多维语境顺应

法律文本翻译要实现语义和功能的双重对等绝非易事,在实践中常有法律术语翻译的“文化缺省”(也被称为“文化空缺”或“文化缺失”)现象出现,即译者在目标语中找不到与源语法律概念确切对等的词,最主要的原因是两种语言之间存在文化差异,特别是法律文化制度上的差异。众所周知,文化差异是跨文化交际中非常难逾越的障碍,对法律文本翻译这样一种复杂的跨文化交际行为而言,文化语境差异必定是这一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综观前人有关语境理论的研究,本研究在Verschueren的语境顺应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文本翻译的多维语境顺应论。笔者认为,法律文本的翻译除顺应语言语境和交际语境外,还必须顺应源语文化语境和目的语文化语境,特别是各自的法律文化语境。具体而言,多维语境顺应论是指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能动地顺应语言语境、文化语境以及语言使用者及其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等和语言选择相关的全部要素,在动态的翻译过程中选择最佳的译入语,这样才能使法律文本翻译更加准确、规范。

1. 语言语境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Verschueren将语言语境称为信道(linguistic channel),即语言信息通道,用来指语言使用过程中根据语境因素选择的各种语言手段。语言语境通常包括篇内衔接、篇际制约和线性序列3个主要因素。其中,篇内衔接(contextual cohesion)是指利用连词、前指、自指、逻辑关系、省略、数目、对比、重复、代替和结构相似等方式实现语篇语义相关;篇际制约(intertextuality)是指语篇受其谈论的主题、使用的文体类型等语用风格或情景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线性序列(sequencing)是指在选择语言时要注意语篇上下文的逻辑与语义关系,要注意按次序对话语作出先后安排(杨蒙,2006)。依据Verschueren的语言语境理论,译者在翻译法律文本时应具备语篇语境视野,顺应原文和目的语的语言语境,有效地传达原文内容、意义及语用意图。请见例(1)。

例(1)

原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张法连,2014:255)

根据语言语境顺应理论,例(1)中英译文的信息结构、句子顺序的衔接和连贯需要修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的语义焦点在“负责”两字上,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而非“分工”,然而由于译者忽略了具体语境,未能透彻理解原文,将其误译为“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此外,译文中“and they shall...”比较啰嗦,而且割断了“to ensure...”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之间的语义联系。为达到更有效的交际目的,译者应顺应法律词汇、句式特征,同时注重衔接的连贯。

纠译: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纠译译文将“分工负责”译作“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很好地传达了“分工负责”这一分句所体现的主从逻辑关系,且句子内部各个部分连接贯通,衔接自然。因此,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译者只有结合源语和目的语的语境信息对译文词义和结构进行反复选择才能尽量避免语用失误。简言之,怎样消除歧义、省略或补增被省略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译者的语境意识。译者选择译文语言结构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语言语境的变化和特征,包括目标语的词汇、句子特征、篇章结构、字词的感情色彩和句式语气。译者选择表达方式时应顺应目的语一般规范和表达习惯,考虑译文接受者的理解和欣赏水平,以确保法律文本翻译的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2. 文化语境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翻译本质上是跨文化的信息交流与融合,语言隐含的文化内涵给翻译带来了信息传递障碍,这要求译者不仅需要注重语言层面的操作,还需要对语言幕后的文化差异及文化规约等有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文化语境进行分析。“对于法律翻译而言,在理解上最大的绊脚石不是法律里面使用的字词句,而是语言赖以操作的没有说出来的(法律)规约。”(White,1989:423)文化语境(cultural context)是指具体一门语言运用的社会文化背景、历史文化传统及社会心理等,反映了语言背后特定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文化语境是社会结构的产物,对整个语言系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语言的普遍性和法律制度的共性特征为法律语篇的可译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而语言的特殊性和法律制度的地域性特征又使得法律语篇翻译面临“文化缺省”的挑战,因此,探究法律语言文化语境及其补偿策略对于法律文本翻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些译者理解原义词汇浅尝辄止,对其语境含义尤其是所涉及的法律文化不作深入分析,使得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大打折扣,甚至导致误译。在翻译英汉对应词时,译者常遭遇的难题是一种语言的文化寓意很难在另一种语言中找到对等或契合的表达。

英汉法律文化体制上的较大差异赋予了各自词汇特定的意义、文化内涵和使用语域等,形成了由法律文化缺省(cultural default)所引起的法律词汇空缺(lack of equivalent legal words)现象(马莉,2010)。比如,为了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婚内强奸罪(marital rape)、同居抚养费(palimony)等概念表述在英美等国的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为了强调重视程序和程序的公正合法,诉辩状(或称诉辩状呈送程序)(pleadings)、证据开示(discovery)、证据披露(disclosure)、抗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正当程序(due process)、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和司法豁免(judicial immunity)等法律术语应运而生。这些术语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同样,我国法律文献中的一些法律词汇在部分国家的法律文本中也无法找到对等的表达方式。因此,在遇到此类词汇空缺现象时,译者应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灵活采用功能对等词、释义等翻译补偿策略,帮助目的语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原文的语义。

另外,对于有文化寓意的法律惯用语,译者切不可望文生义,比如“at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并非“达成一笔伸手可及的交易”,而是指“关联的双方(在不考虑双方关系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笔公平交易”;而“sign a yellow dog contract”也并非“签订一个买卖黄狗的合同”,而是劳资间签订的“(雇员)不加入工会的雇用合同”。译者必须意识到,法律文化语境反映了不同国家在传统文化、法律文化乃至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译文应尽量顺应原文本的文化特征,保留其语言及文化特质,通过原文特定的文化语境来确定某一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在翻译过程中使用释义法准确传达源语中蕴含的文化信息,以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忠实性要求。

3. 语言使用者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在交际语境中,语言使用者(language user)无疑处于中心地位。语言使用者指谈话中涉及的双方以及与谈话内容相关的其他人,在翻译过程中通常指交际双方,尤其是读者,是译者翻译过程中需要顺应的因素之一。译者必须考虑目的语读者之间的差异,并根据交际语境选择相应的语言结构。目前的研究较少关注目的语读者群内部的差异,普遍将潜在读者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事实上,不同国家、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领域的目的语读者都有不同的期待,不能忽视这些差异而采取固定的策略和方法来处理翻译(李晋,2017)。冉永平(2006)认为,译者一方面需要对源语进行以语境为参照的信息补缺,获取交际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对译语进行以读者为基础的语用充实与顺应,寻找源语和译语之间的最佳关联,选择得体的译语形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语用等效。

首先,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目的语读者对译文的期待有所不同。为此,译者必须深入了解源语和目的语文化在法律观念和制度方面的差异。比如,在美国,“最高法院”通常被称为“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须译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各州设立的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Courts)多被译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但也有例外,如纽约州称其为“高级法院上诉庭”(Supreme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在纽约,法院的级别称谓被颠倒,即所谓的“纽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实际是基层法院。另外,在美国一般法庭上法官应为Judge(在洛杉矶不能当面这样称呼),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须称为Justice,首席大法官则必须被称作Chief Justice,但纽约法官却以Justice自居,上诉法院的法官反而被叫作Judge。案件名称也有类似情况,一般是原告姓名置于被告姓名之前,即A v. B(A起诉B),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和纽约州则刚好相反,A v. B须译成“B起诉A”(宋雷、张绍全,2010:72-73)。

其次,属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目的语读者对译文的接受程度不同。为此,译者必须深入了解英汉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遵循翻译的文化适应性。比如“法院宣判日”这一术语的英译看似简单,但如果译者掉以轻心,将之简单译为“Judgment Day”“The Last Judgment”或“Final Judgment”,不免让人啼笑皆非,因为以上这几个含有“judgment”的词都有“世界末日”(the final and eternal judgement by God of all nations)之意。正确的译法应为“date of the pronouncement of judgment”或“the date to pronounce a judgment”。

另外,英汉两种语言具有不同的形态特点,反映在句法结构上差异尤为明显。英语是一种拼音文字(phonological writing),为主语显著型语言,英语句子的组织以重“形合”(hypotaxis)而著称,其语序灵活多变,因而被语言学家称为“间接思维投射模式”语言。汉语是一种表意文字(ideographic writing),为主题显著语言,汉语句子以重“意合”(parataxis)为主,语序相对固定,故被称为“直接思维投射模式”语言(陈意含,2002)。在英汉法律文本的互译过程中,译者应顺应两种语言使用者的不同表达习惯,灵活转换,使译文更好地满足目标读者的需求。请见例(2)。

例(2)

原文: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译文:For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of the state, maintain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order, clearly defining the attribution of the res, giving play to the utilities of the res and protecting the real right of the right holders, this Law has been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Law.

例(2)原文本是一个目的条款,没有主语。如果保留这个非主语的句子,对英语读者来说是不可理解和不可接受的,因为大多数英语句子都有主语。考虑到这一点,译文将“本法”作为整个句子的主语,将原句的主动语态转化为被动语态,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混淆。然而,在原文“制定本法”前,有5个并列的目的状语,这是中文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由于英语为主语显著型语言,在英译文中也保留这样的句法结构,英语读者一般是较难接受的。另外,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译文有几处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笔者试译: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maintaining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of the state, protec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order, defining the attribution of the res, bringing into play the utilities of the res, and safeguarding the real right of the right holder.

为了顺应英语使用者的表达习惯,以上译文对句子语序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制定本法”放在句首,改为被动结构“This Law is enacted...”,因为从英语词义上来看,enact似乎比formulate更加准确。按照《牛津现代高级英文辞典》(第3版)的定义,enact意为“make(a law),decree” “ordain”(制定<法律>,颁令,规定),而formulate意为“express clearly and exactly”(明确表达)。此外,用“for the purposes of”衔接5个并列的动名词成分充当目的状语,既更好地保留了原文法律语言的结构美和风格美,又凸显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4. 物理世界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物理世界(physical world)是一个真实的、有形的语境,包括5个因素——特定的主体、对象、时间、空间(场景)和话题。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交际者的心理,进而影响其对交际形式和语言的选择。时间和空间的指称关系历来被视为物理世界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时间的指称包括事件时间、说话时间和指称时间。空间的指称包括绝对的空间关系、说话人的空间、指称空间以及交际双方在物理世界中所处的位置(杨蒙,2006)。这些因素对交际形式的选择和语言的选择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翻译是一种跨时空、跨地域、跨语言的信息转换,时空有别、地域不同,往往成为语际间信息交际的主要障碍。

就时间而言,源语和目的语存在法律发展中的历时性差异。各国的法律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的这种历时性差异使得所涉及的源语和目的语的意义都处于动态的构建过程中,这必定会对译者的理解和表达造成极大的影响,直接影响译作的最终效果。为实现语义对等,译者必须高度关注这一不断变化的历史语境的动态构建过程,将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信息准确地传递给读者。在语用视角下,译文的对等效果不依赖于预制的源语和目的语的对应关系,而是基于译者对于源语意义的合理、正确的阐释及其所产生的目的语的意义的表达和传递(李晋,2017)。以经济学及经济法领域常用术语“抵押”或“抵押权”的英译为例,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最大,大陆法系传统上高度重视不动产担保,因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业界习惯将其译成“hypothecation”(不动产抵押)。近年来,我国《民法典》对原有的担保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既保留了原有的大陆法系的物债二分体系,坚持了形式主义的模式(formalistic),同时又借鉴了普通法功能主义的创新(functionalistic),承认除抵押、质押之外,还许可保证、定金、留置等其他担保方式。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限于不动产的“抵押”概念与英美法系中包括动产并转移所有权的抵押“mortgage”一词更加对等。至于适用于动产的“质押”,译为“pledge”一词则更为妥当、贴切。

就空间而言,源语和目的语存在法律体系之间的明显差异。从语用学视角来看,语用研究的对象是说话者的编码和读者的解码过程(马莉,2012)。Sarcevic(1997:2-4)认为,就法律文本翻译而言,编码和解码过程是属于法律机制内的一种交际行为。中西方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是影响这种交际行为的最重要因素。每种法律体系都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表层结构,即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等;第二层是中层结构,即法律知识、法律技术等;第三层是深层结构,即被称为法律文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和法律观念等(张中秋等,2001:86)。3个层次结构上的差异都不容忽视,尤其是深层结构上的差异一直对法律文本翻译的质量起着巨大的影响。目前,世界上分布最广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有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诸多国家。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两大法系主要在诉讼程序、法官权限、法律渊源、法律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体系有一定大陆法系的印迹,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自成一体。译者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系的相关程序及法规细则,以确保翻译的质量。首先,译者经常面临难以将其他法系法律语言译入汉语的挑战。如很多译者将“depose / deposition”简单译作“录取证词,证词”,然而陈忠诚(1998:143-145)认为,应将其译为“庭外采证”,即“在法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理由是法律领域权威大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莱克法律词典》)对“deposition”一词的解释为:①Witness’s out-of court testimony that is reduced to writing(usu. by a court reporter)for later use in court or for discovery purpose;②The session at which such testimony is recorded(Black,1990)。可见,“deposition”一般指由双方当事人于审判前在庭外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通常做成笔录且需要经过正式认证(duly authentication),这是英美诉讼法上特有的一种制度,译者绝不能将其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证词”等同。

其次,译者也经常面临难以将中国法律体系用语译入其他法系法律语言的挑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被视为终审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同样也是终审。故在翻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时,如直接译成“This decision is final / This is the final decision”,相当于将“终审”等同于“final judgment”。实际上,在普通法诉讼中,“final judgment”不与审级挂钩,仅表示终局判决,与“interlocutory judgment”(中间判决)相对。因此将“终审”译成“This is the judgment of the last resort”才更忠实于原文。

5. 心理世界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交际过程中的心理世界(mental world)包括认知和情感因素,如交际者的个性、情绪、愿望和意图等(Verschueren,1999:88-90)。言语交际是附带心理活动的交际行为,表面看属于个人行为,但个人的心理活动往往会受到民族或社会心理的影响,因此,言语交际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心理行为(李建新、刘婉晴,2019)。Newmark(2001:41)认为,译者不但要关注文本的内容,还要关注文本欲传达的意图和对文本的可能理解与误解。对源语文化特征相关事实的正确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译者对原文的解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选择语言的过程实际上是顺应交际双方心理世界的一个动态过程。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主体有可能对同一客观事物或现象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当这种价值判断和选择成为一个民族共同的意识标准(即民族心理)时,它就有可能从一种潜在的心理活动上升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行为准则,以致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戴拥军、张德让,2004)。

正是由于不同的民族心理造成的这种文化缺省问题干扰了跨文化交际中信息的传递和接收。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常会因忽略原文中的文化默认成分而使译文呈现出“归化”风貌,即译者以自己的文化背景为标准去理解原文,这样的译文很容易使目的语读者产生误解。例如,国内一些参考书将“marriage license”“marriage certificate”均译成“结婚证”,这明显是译者根据个人婚姻常识进行的翻译。实际上,“marriage license”是“婚礼许可证书”,由法定政府机关或教堂颁发作为合法举行婚礼的先决条件,可凭借此证预约相关符合要求的证婚人员进行证婚,在加拿大其有效期是90天。而“marriage certificate”意为“婚礼举行证书”,由主持婚礼者、当事人、证人等签字,证明婚礼已经举行,婚姻关系成立。在有些国家,不颁发“marriage license”,而在婚礼举行后颁发“marriage certificate”。中国法律上认可的“结婚证”,实为“结婚登记证”,可译为“marriag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此外,还有很多译者习惯将“jail”和“prison”不加区分地译作“监狱”。事实上,在美国,刚抓捕的嫌疑人通常关押于“detention center”,已决犯尤其是重罪犯多关押于“prison”,与其相近的词为“penitentiary”。而待审判的未决犯和轻罪犯则关押于“jail”,也就是“看守所”,相当于英国的“gaol”,但英国的监狱除了执行自由刑外,也羁押候审的被告人。美国的监狱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分别隶属司法部和各州的司法行政机构(宋雷,2011:326)。其中,联邦监狱(federal prison)指依照国会授权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关押被判监禁者的监狱,或指国会与州协商后由国会指定接收联邦犯人的州监狱。州监狱系统也可分为两部分:州监狱(state prison)用于关押被判刑一年以上者,而地方看守所(local jail)用于关押被判刑一年以下者和未决犯。由此可见,译者在翻译时应该顺应原文本和目的语读者之间的民族、社会心理差异,力求法律文本翻译用词的精准和规范,避免读者产生误会或错觉。

6. 社交世界顺应与法律文本翻译

社交世界(social world)包括社交场合、社会环境以及规范交际者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准则(Verschueren,1999:95)。交际者并非抽象化和理想化的语言使用者,其言语行为必然会受到社会和文化的制约,因此他们在交际中的语言选择应顺应不同的社交世界及言语社区的交际规范:在正式社交场合,应使用礼貌级别较高的庄严体、正式体,词语的选择要比较讲究;而在非正式社交场合,应使用随意体、商议体、亲昵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只有顺应完整的社交世界,即原文描写的社交世界和译文读者预期的社交世界的组合,才能做到言语得体,使交际顺利进行。例(3)这则告示就忽视了译入语读者的阅读心理与情感,可能为其读者带来理解或交际上的困难与障碍。

例(3)(① 编者注:语料原文如此,存在诸多语法、格式等方面的错误,并非编辑、校对或排版导致的错误。详见下文分析。)

原文:

公 告

所有的外国人:

无论你们是谁,来自哪里,你现在在中国,所以要遵守我们的法律,尽快到辖区派出所(蛇口派出所)做好身份登记。否则将会被处以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我们给你们一周时间来这里登记。一周后,我们会对所有未登记的外国人进行一次大规模整治行动。谢谢。

蛇口派出所(加印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公章)

译文:

Announcement

All foreigners:

No matter who you are no matter where are you come from, you are in china now, so,obey our law do the register in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shekou police station)or you will be fine up to 2000rmb.we will give you one week to do the register.One week later we will have a big operation against those foreigner who have not register in police station.Thank you.

Shekou

police station

2016. 6. 2

(引转自搜狐资讯,2016-06-05)

这是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发布的关于外籍人员登记管理的公告,因当时辖区内发生了一些与外籍人员有关的事故,涉事外籍人员未在所内登记,给派出所的工作带来困难,故派出所紧急制作了该告示,以敦促外籍人员尽快去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明。

该英文告示存在多处语法不规范现象,如第一行where后应为陈述句语序,且可以把come去掉;第二行obey our law do the register中间既无标点也无连接词,语气十分强硬,且do一词过于口语化,不宜用在政府正式公文中;第三行you will be fine up to 中fine应为fined,one week later多用于过去,此处用in a week表将来的情况较好;第四行those foreigner中 foreigner应为复数形式,have not register中register应为过去分词。此外,专有名词china(中国)、rmb(人民币)以及第三行句首的we首字母应大写。另还有标点符号不规范的问题,如no matter who you are之后以及or之前逗号缺失,且多处标点符号后未留空格。最容易让人产生距离感和排斥感的是“All foreigners”这样的称呼语和“have a big operation against”这样的中式英语,此类表达在情感上太过生硬,既与社交礼仪相悖,也有损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形象。考虑到语用预设与交际语境顺应,可对其加以润色和修改。

笔者试译:

Announcement

To all foreign friends:

All foreign nationals visiting or residing in Shekou in Shenzhen must register with the local Police within a week. Anyone who fails to register in the specified time might face a fine up to 2,000 RMB as an administrative fine. Further action will be taken by the Police in about a wee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those who shall have not registered. Thank you for your understanding and cooperation.

Shekou Police Station

June 2nd, 2016

修改后的英文告示措辞简洁明了、正式规范、礼貌得体,既顺应了译文读者的社交世界和心理世界,也更贴近读者的预期。马冬梅、周领顺(2020)强调,对待翻译,译者需要从“翻译内”和“翻译外”两个视角分别予以关注,既需考虑译文和原文的关系,还需斟酌文本之外的文本生成环境和社会务实度等。文明规范的语言是创建文明城市新形象的需要,也是塑造和提升中国国际形象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翻译工作者的责任尤为重要。

结语

本文尝试提出了法律文本翻译的多维语境顺应论,并较为详细地探讨了该理论框架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具体运用。多维语境顺应论认为,目标语言的选择过程是一个在不同意识下不断优化和组合的过程。同样,法律文本翻译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全球化背景下译者的适应性选择。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语境顺应是多维的、多层次的,译者必须能动地顺应语言语境、文化语境以及语言使用者、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等和语言选择相关的全部要素,充分发挥译者主体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不同的语境因素作出动态的顺应,在此基础上采取合适的翻译策略对译文语言进行选择,以获得最佳的等值翻译效果,有效地再现源语的法律文化,再现原文的语义特征,准确地传递原文的法律内涵。笔者希冀多维语境顺应论能够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提供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对法律文本翻译质量评估及翻译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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